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4********,壮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元阳县**乡**村委**村**号,现住蒙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自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6.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_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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