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高尔夫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陕A****G)在西安市高陵区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与**路丁字路口处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醇浓度为139.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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