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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阳泉区,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3时53分,白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晋C****3的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从国道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赛鱼村路口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民警将白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并抽取血液,并将血样送往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送检的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6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白素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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