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石楼县**镇**号,现住石楼县**小区,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朋友田某某、姚某某三人,在石楼县月亮湾三兵烧烤喝了一件8 度青岛纯生啤酒,23时许白某某喝完酒后,驾驶晋A****Y号越野车行驶至石楼县月亮湾广场附近公路上左转弯时,与史某某驾驶的晋A****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9.46mg/100 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史某某驾驶的晋A****F号凌派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73km/h。晋A****Y号奥迪牌越野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14km/h。
经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 1411261202000000041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史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白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姚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山西交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并具有自首情节,综合以上因素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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