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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5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京赞线218公里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将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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