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19〕11号
白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3********,蒙古族,文盲或半文盲,种植业生产人员,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分别于2013年11月2日、2014年3月5日分别将同一片区域土地外包给李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宋某某、王某某等人,而到了2014年年初开春时仅有王某某、宋某某、赵某某夫妇在土地上进行了农作物的种植,但李某某与张某某二人将土地再次向敖某某转包后,敖某某前往承包的土地进行农作物种植时发现已无土地可种植。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明知将该土地已转包于他人,明知该土地已不属于自己的前提下将他人种植的农作物利用之前与**林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前往呼伦贝尔市**保险公司进行农作物投保,并且于2014年12月22日获取安华农业保险公司194998.50元的保险理赔,而土地农作物的种植人员毫不知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胡格吉勒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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