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群众,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高阳镇朝阳路**号。2019年9月12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经营临沂市**货物托运部期间,将代收75名客户的货款222226元占为己有后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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