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妨害公务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第**居委会****。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0月11日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月29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8月2日,乌兰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乌兰镇夜市打架,其中一名嫌疑人躲进王某某货站,民警江某某、阿某某、高某某、武某某前往王某某货站寻找嫌疑人时,王某某指使白某某将货站大门关闭,并与民警发生冲突,造成民警高某某、武某某受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的妨害公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