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8月2日,乌兰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乌兰镇夜市打架,其中一名嫌疑人躲进王某某货站,民警江某某、阿某某、高某某、武某某前往王某某货站寻找嫌疑人时,王某某指使白某某将货站大门关闭,并与民警发生冲突,造成民警高某某、武某某受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的妨害公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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