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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6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基**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从本市天河区乘坐出租车到达荔湾区中山八路周门街附近,因付车费问题与司机发生纠纷,被接到警情的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民警带回彩虹派出所处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借酒意拍打派出所办公设施,大声辱骂办案民警,并用拳头攻击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民警江某某、何某某及辅警潘某某等人。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白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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