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县**街**委**组,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9时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驾驶警车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小区进行基础大排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的鲁******号起亚牌轿车横堵在小区北门,致使车辆无法进出。民警张某某遂下车责令陈某某将车挪开,陈某某拒不服从民警指令,后陈某某的岳父丁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妻子丁某甲及陈某某对张某某辱骂、撕扯、殴打,致张某某身上所穿警服损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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