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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苑**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号**幢**单元**)。曾因吸毒,于2012年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3年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7年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8月20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9年12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苑**栋**单元**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包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12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包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包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2月3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包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系一对一的证据,现有证据仅能证实白某某转账给包某某让其购买毒品,包某某到过白某某家中,但二人是否在一起吸食,仅有白某某在翻供前的供述和被容留吸毒人的证言,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且客观证据已无法调取,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白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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