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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寻衅滋事案)_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乌鲁木齐**公司**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县,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7日2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不起诉人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在克拉玛依市“一号井”附近对准备承运30余名农民工的被害人方某某进行殴打,强取其承运经营权,违法所得2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从犯,且对被害人仅使用轻暴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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