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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沂水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杨学武与双月湖办事处南营子村村民王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冲突。18时许,双方约定在罗庄区**庄**村**路上见面,杨某某安排白某某找人带枪去帮忙,白某某约集另外两名男青年到场后,杨某某用猎枪将王某某左小腿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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