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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乡**街**号,现住太原市**小区**号院**栋**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阎秀丽,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7日移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太原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4年11月28日,大寨村村民高某某、常某某夫妇因征地赔偿纠纷问题,推倒工地围墙阻拦施工。白某丙(另案处理)经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指使,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白某丁(另案处理),被告人白某丙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寨村晋药集团工地持镐把殴打了被害人高某某、常某某夫妇。

2.2015年4月16日, 被告人白某丁在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晋药集团工地担任保安期间,大寨村村民王某某、白某戊等人因征地补偿纠纷问题,在工地门口聚集,阻拦施工。被告人白某丁经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指使,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白某丙,被告人白某丙安排被告人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镐把,在大寨村晋药集团工地将被害人王某某、白某戊打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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