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广西来宾市籍贯的韦虹昌在柳州市城中区瑞泰大厦1004号房挂牌虹洋综合公司(未在工商局登记)之后,招聘了甘璐、农彩美作为员工从事收发快递、验手机卡等工作,发展了韦泽举、韦明军、周壹拾壹、覃文祥、廖彦安等多名办卡代理,同时韦虹昌找到黄海波、覃建冠、韦业阳、韦成波等多名前三大运营商员工提供办卡工号、办卡APP在微信群“做事彩群”为韦泽举、韦明军、周壹拾壹、覃文祥、廖彦安解决办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韦泽举、韦明军、周壹拾壹、覃文祥、廖彦安找到人群违规办理手机卡后将卡邮寄回韦虹昌的公司,由甘璐、农彩美负责统计、验卡工作,韦虹昌在违规收购大量手机卡后出售给宾阳县的卡头黄佑安、陆锡志、马福高等人。黄佑安、陆锡志和韦虹昌购买手机卡后又转卖给韦汉杰等人诈骗案、龙福江等人诈骗案窝点使用,赚取中间差价。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是帮助诈骗人员向黄佑安、陆锡志购买手机卡的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宾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向他人收购违规办理的手机卡后转卖给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分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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