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沙湾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00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新疆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沙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马某某等人自2009年起长期纠集在一起,以马某某为首,白某某、原某某、马某甲、丁某某等人积极参与,纠集李某某、吴某某、兰某某、吴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胡某某等人,先后在沙湾县**镇、石河子市**团、沙湾县**镇、**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非法赌博获取利益。为了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赌场参赌人员增加,马某某等人强迫**镇经营棋牌室的王某某、马某丁将棋牌室关闭的寻衅滋事的行为;后马某某等人在沙湾县**镇经营一家滴灌带厂,为了滴灌带厂的利益,马某某等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强行收取他人废旧滴灌带的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具有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本案组织成员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犯罪活动,以马俊聪为首的犯罪团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三项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第14、15条之规定,马俊聪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恶势力。有以下依法侦查查明的马俊聪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证实:
一、涉嫌开设赌场违法犯罪行为:
(1)2009年左右,马某某在沙湾县**镇邮政局旁边租一间房子,购置一张专门用于诈金花的桌子,组织人员前往赌博,由于参赌人员较少,转移至乌兰乌苏镇电信公司对面的二层楼内继续组织人员赌博,用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家家底10元、20元前后组织赌博10次左右,每把抽头渔利10元或者20元,参赌人员累计30人次左右,共计抽头渔利5000余元。
(2)2011年冬天,马某某在沙湾县**小区租一套楼房,组织人员参与赌博,用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前后组织7、8次赌博,每次赌博赌注为家家底50元、100元,每把抽头渔利50元、100元,参赌人员累计30人次左右,共计抽水渔利6万余元。
(3)2012年冬天,马某某、袁某某、白某某三人合伙每人出资2万元,在沙湾县**医院后面**小区袁某某家中,组织人员进行赌博,采用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马某某组织人员参赌,原某某、白某某负责给参赌人员借钱、记账。马某甲负责发牌、抽头渔利,赌注20元家家底,每把抽水20元,在这个赌场赌博15次左右,参赌人员累计50人次左右,抽水渔利3万元左右,后三人平分渔利所得。
(4)2013年冬天,马某某、原某某、白某某三人每人出资3万元,在沙湾县**大厦二楼**咖啡厅内组织赌博,马某甲负责抽水,李某某打扫卫生,前后组织20次左右的赌博,使用扑克牌诈金花,赌注是家家底100元、利用麻将推二八杠,每次押注20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累计150人次左右,抽水渔利20余万元,马某某渔利10万元左右,白某某渔利8万元左右,原某某渔利5万元左右。
(5)2013年冬天至2014年春天,在沙湾县**广场**烧烤店内雅间以及后面的平房内,马某某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使用扑克牌诈金花,赌注是家家底50元、100元,前后组织7、8次赌博,参赌人员累计20人次左右,马某某抽水渔利6000余元。
(6)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马某某投资3万元给丁某某在沙湾县**镇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并安排马某甲前往四道河子镇与丁某某一起组织他人赌博,丁某某、马某甲先后组织5次赌博,参赌人员累计30人次左右,抽水渔利2万余元,丁某某和马某甲平分。
二、涉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1)2013年10月底,为了给在沙湾县**大厦二楼咖啡店开设的赌场增加参赌人员,马某某纠集马某甲、李某某、吴某某、兰某某、吴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胡某某在**镇吃饭喝酒后,前往王某某棋牌室(未依法取得营业手续),马某某对王某某说:你没有坐过牢,没有砍过人,没有经过我同意为什么开棋牌室?随后马某甲用手在王永发脸上扇了两巴掌,随后叫来另外一家开设棋牌室的马某丁(未依法取得营业手续),马某某当场强行让王某某、马某丁将棋牌室关闭。由于害怕马某某等人报复,王某某、马某丁第二天就关闭棋牌室,王某某在被打后,被马某某带到沙湾县参与马某某等人组织的赌博,马某某要求王某某将赌博人员带到马某某的赌博场所参赌,给王某某分水钱,后王某某回到**镇后,关闭一天棋牌室后继续开棋牌室,并在随后带两个朋友到马某某棋牌室参赌,王某某先后在马某某处拿到高兴钱3000元左右。大概半年后,派出所按规定不让王某某棋牌室经营后关闭。
马某某为了自己赌场的利益,纠集马某甲、李某某、吴某某、兰某某、吴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胡某某前往王某某棋牌室,使用殴打、恐吓王某某、恐吓马某丁的方式,强行让二人关闭棋牌室,是一种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
(2)2014年11月份,在**团马某某侄子马某戊烤店内,马某戊做玉米生意欠石河子市王某某的借款,王某某、马某已等3人到马某戊烤店索要欠款,马某戊和王某某发生争执,马某戊拿菜刀追打王某某、及王某某同行人员马某已,马某戊的父亲给马某某打电话后,马某某召集吴某某、兰某某、吴某甲、马某丁到达马某戊烧烤店后,将王某某一行3人围堵,马某某与王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这时**团派出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当事人带至派出所批评教育。
马某某为给自己侄子马某戊造势,带领吴某某、兰某某、吴某某、马某丁到石河子市**团,将索要欠款的王某某等3人围堵,这是逞强耍横的无事生非寻衅滋事行为。
(3)2015年10月,武某某因为欠王某甲的钱,就将自己地里的废旧滴灌带交由王某甲滴灌带厂抽取,在王某甲安排工人将武某某地里的滴灌带抽取完毕,准备装车时,兰某某赶到地里阻拦不让装车,武某某在接到马某某电话后,害怕马某某等人找麻烦,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给王某甲打电话说让兰某某将滴灌带拉走,兰某某支付王某甲雇佣的工人费用后,将王某甲工人抽取的滴灌带装车拉走。
马某某于2014年8月将与白某某、原某某合伙经营的滴灌带厂以每年15万元承包给兰孝伟,马某某等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控制滴灌带的抽取,采取阻拦的方式,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对已有的滴灌带抽取模式进行干扰破坏,强行拉走农户的滴灌带,具有强买强卖的寻衅滋事行为。
(4)2015年10月,在**镇**村郝某某25亩地里,因为前期郝某某已经同意将地里的滴灌带交友王某甲滴灌带厂抽取,王某甲即安排工人进行抽取,在王某甲的工人进地抽取废旧滴灌带时,兰某某和马某甲、李某某赶到地里进行阻拦抽取滴灌带,由于郝某某害怕惹来麻烦,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让兰某某和王某甲自己协商,经过协商后,兰某某将废旧滴灌带拉走,并支付王某甲雇佣抽取滴灌带的工人费用。
马某某等人为了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增加农户在自己(承包给兰某某)的滴灌带厂购买滴灌带的人数,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采取阻拦其他滴灌带厂抽取农户滴灌带的方式,强行拉走农户的滴灌带,这是一种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
(5)2012年8月期间,**镇王某甲因做木材生意向兰某某借款2万元,本使用一个月的时间,但一直未还,直至2016年春节期间,兰某某因索要欠款较难,便以欠马某甲赌债的为由,把之前所欠的本金2万及利息1.6万元共计3.6万元转债给马某甲,王某甲在不自愿得情况下给马某甲打3.6万元的欠条,王某甲一直未还本金和利息。2017年2月,王某甲因欠兰某某的借款未还,后将借款转债给马某甲后也未还款,兰某某在王某甲家门口路上碰到王某甲,然后向王某甲索要欠款,王某甲称没有钱,自己在酒厂干活时,酒厂顶账一些酒,问兰某某是否要酒按最低价,双方说好价格后,王某甲将10箱白酒以3600元的价格给兰某某,后二人将酒搬到兰某某车上。
马某某、白某某、原某某、马某甲、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且参赌人数累计超过150人次,获利30余万元。马某某、马某甲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首要分子马某某、积极参与者马某甲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沙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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