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淳化县**镇**村**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3月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充值等服务,伙同他人利用支付宝账号共同收取赌资人民币30余万元,个人获取报酬人民币5000余元。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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