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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户籍地即住址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高县**镇**村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住宅,组织多人以麻将牌“推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收取张某某等人给予的四百元费用。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予以证实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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