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强迫交易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2********,回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5年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马某某伙同白某某等涉恶人员在临沂市兰山区**道小区**区,用恐吓、剪断网线等方式阻止各网络公司宽带安装人员在**小区B区安装宽带,并强迫其小区内七十余名业主安装和使用其个人提供的宽带业务,非法获利十五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是否有暴力、威胁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