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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楼**单元**号,系酒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25日因吸毒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核实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查明:酒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经营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雇佣邵某某、雒某某在该公司从事主管、影视后期制作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拖欠邵某某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工资总计11240元、雒某某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工资总计32890元。2019年9月12日,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酒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仍不支付邵某某、雒某某劳动报酬。到案后白某某表示愿意支付员工的工资,2020年1月2日白某某的亲属支付邵某某工资11240元、支付雒某某工资32890元,所拖欠的工资全部付清,并获得邵某某、雒某某的书面谅解。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违反劳动法规,拖欠2名工人44130元工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表示愿意支付劳动者报酬,其亲属积极支付了劳动者全部报酬并获得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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