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9********,户籍所在地华池县**乡**村**号,现住华池县**镇**巷,农民。2018年3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20年4月15下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任某某、被害人杨某某三人在华池县城“老四川”饭馆饮酒后各自离开。当晚20时许,杨某某和任某某又到华池县城“盛世豪门”KTV**包间继续喝酒。22时许,白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受杨某某邀请来到**包间,几人继续喝酒到次日0时许,白某某与杨某某因之前的装修协议发生口角,互相争吵并推搡,白某某殴打杨某某一耳光,任某某持空啤酒瓶欲殴打白某某时,啤酒瓶打在了张某某的头部,致张某某头部受伤。白某某看到张某某被任某某打伤,拿起空啤酒瓶在任某某的头部击打,致任某某头部受伤,杨某某看到后拿起空啤酒瓶在自己头部击打致头部出血,白某某看见杨某某头部流血并给杨某某递纸巾时,白某某与杨某某二人又相互厮打,后被张某某拉开,之后杨某某报警。华池县城区交巡警大队出警民警在带离杨某某离开时,杨某某在一楼拐角处踩空,从楼梯滑入地面,头部撞在墙板处,致墙板损坏。2020年4月17日,杨某某到庆阳市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耳膜穿孔。2020年6月29日,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白某某已向杨某某赔偿医疗、误工等各项费用389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不能认定被害人杨某某轻伤二级的身体损伤是白某某殴打所致,不排除杨某某自伤以及从楼梯滑落时碰撞形成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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