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市**镇**村**委,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小三姓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黎第九区工地内,因开车路线原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使用拳头击打白某某眼部一拳,后白某某使用拳头击打李某某眼部数拳,致李某某双眼部钝挫伤、右眼眶内、下壁骨折。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某右眼眶损伤属轻伤一级。现白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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