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71985********,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墨竹工卡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墨竹工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4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扎某某到墨竹工卡县**新区**朗玛厅喝酒,与正在喝酒的被害人琼某某和索某甲、益某某、索某乙发生了斗殴,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被害人琼某某和索某甲、益某某、索某乙开车回**乡途中发现索某乙头部额头右侧流血,就返回朗玛厅找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扎某某告知受伤情况,到达朗玛厅后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不在,于是被害人琼某某就让服务员给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打电话让其回朗玛厅,此时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扎某某坐着旦某某(白某某的弟弟)的车子去老县城吃饭,途中接到了朗玛厅服务员打来的电话,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扎某某及旦某某三人开车接了罗某某(白某某的哥哥)后返回朗玛厅,在朗玛厅北侧20米左右的路边双方相遇后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害人琼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琼某某的腰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墨竹工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对案发当晚与被害人发生斗殴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所受的伤系被不起诉人所为,且本案中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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