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柳河县**镇街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镇街里因争夺停车位一事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用拳头殴打孙某某面部和头部,将被害人孙某某的门牙打掉,经柳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因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