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41984********,回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村,现住本村,2020年10月1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0时许,在高保公路高阳县徐果庄村通往安新县南边吴村的公路上,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被害人边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将边某某打伤,经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边某某经济损失,获得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