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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白银市白银区****村农民,住该村**社46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杜鹃,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之母李某某在白银市白银区**镇**村**社其家门口与被害人白某乙之子白某丙因琐事发生口角并被白某丙殴打致伤。后李某某丈夫白某丁儿子白某甲、白某戌、女儿白某己从白银市区前往四龙镇**村找白某丙理论时,白某甲与白某丙父亲白某乙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致白某乙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白某乙髋关节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白某乙右侧髋关节脱位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与被害人白某乙达成刑事赔偿和解,白某乙对白某甲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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