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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生于1999年**月**日,四川省金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32261999********,藏族,专科文化,学生,住四川省金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伙同他人,在四川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女生寝室楼顶天台处,以拳打脚踢、抓头发等方式围殴陈某某(女,20岁,本案被害人),致陈某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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