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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藏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西藏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

仲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藏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31991******** 初中文化程度,务牧,党员,系西藏仲巴县**乡**村人,户口所在地:西藏仲巴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1月26日由仲巴县琼果乡派出所移送至仲巴县公安局,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仲巴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仲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仲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旦某某、索某某、罗某某、顿某某在仲巴县**乡**茶馆内喝酒时被害人嘎某某某也来到这家茶馆喝酒,大概凌晨2时,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索某某、旦某某,罗某某四人去**茶馆吃饭,这时被害人嘎某某、旺某甲、旺某乙三人也来到**茶馆内,随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被害人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这时被害人嘎某某站起来冲向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并抓着白某某的衣领将其摁倒在茶馆内的床上用拳头在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头部和脸部处打了几下,随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跑到茶馆门口,捡了一块石头后再次进入茶馆并把手中的石头砸向被害人嘎某某,致被害人嘎某某的左侧眉骨受到伤害,随即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离开现场,与此同时被害人嘎某某手里拿着石头去追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追到后在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后脑处用手里石头打了几下,随即白某某就跑走了。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嘎某某的伤势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后被害人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结果相对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仲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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