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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石楼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石楼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许,在青岛市高新区**花园**号楼**单元302户内,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徐某某先动手,双方互相拳打脚踢,白某某用嘴咬伤徐某某左小腿,用脚踹伤徐某某鼻部,致徐某某轻伤二级,徐某某用拳头殴打白某某面部,致白某某轻微伤。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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