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镇**村**片**号)。2019年2月28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5日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分局对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9日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6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白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抓到偷康丹电缆的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后,将三人带至康丹,将三人关在“狗笼子”,并分别在办公室内殴打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造成李某某全身多处受伤,腿骨骨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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