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3********,回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商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开始向商河**有限公司供应牛羊肉。2011年底至2013年8月份,白某某多次向时任商河**有限公司的厨师长姚某某给付好处费现金人民币和一辆两轮电动车。后因牛羊肉质量欠佳,姚某某拒绝白某某送货。白某某找到姚某某,要求支付人民币20万元。姚某某因为曾经收过好处费内心害怕,经过协商,同意支付白某某人民币15万元。2013年8月22日,姚某某将15万元转账至白某某银行卡。白某某收到钱后向姚某某出具了“白某某收到退回货款15万元”的收到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河县公安局认定白某某敲诈勒索罪的主观目的、犯罪方式及数额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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