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发现其家旁边通往环**井场的钻前路上洒有原油,在未确定原油是谁撒落的情况下,便以该钻前路占用自家土地,洒落的原油造成污染为由私自用其宁C*****的白色现代小轿车挡在路口索要2万元,先后有六、七辆车被阻挡无法通行,吴起**运输有限公司罐车司机陈某某汇报公司,先后叫来周某某、范某某等人调解未果。18时45分,该公司负责人佘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白某某5000元,白才同意放行。次日佘某某报案,后白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全部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交的扣押白某某非法所得5000元,退回侦查机关发还佘国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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