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蝉房乡**,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凤凰街**。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古交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系普通货物运输司机,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段某甲(在逃)、段某乙、段某丙(另案处理)先后组织白某某等货车司机将河北邢台南和县的两个加工炼油点产生的黑色粘稠 “白色吨包”运输至山西省古交市偏僻低洼山沟倾倒,严重污染环境。2019年12月初、12月中旬白某某两次共运输两车白色吨包共67吨倾倒在古交市镇城底镇阴家沟村的山沟内。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黑色粘稠状油状物质“白色吨包”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20年12月28日,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损失,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