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镇**,现住西咸新区**街**村,居民。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白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在鄠邑区**路**饭店门口停车场移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酒精浓度为90.2mg/100ml。后对其血液中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08.38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未造成其他损失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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