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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涉嫌盗窃案)_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200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住**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青海,理塘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城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0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洛某某、土某某二人从是塘县长青春科尔寺后门(避险广场)窜至寺庙大殿,从大殿右侧小门进入,上至大殿内二楼,接着从二楼左侧钢架下至大殿一楼。在大殿中央供奉佛像(画像)及活佛的坐床前,盗窃二十、十元、五元面值不等的现金后,原路返回逃离现场。

2、2018年10月14日18时46分许,犯罪嫌疑人洛某某、白某某二人乘坐出租车到理塘县长青春科尔寺展示厅前下车,而后窜至寺庙大殿,从大殿右侧小门进入,上至大殿内二楼,接着从二楼左侧钢架下至大殿一楼。在大殿中央供奉佛像(画像)及活佛的坐床前,盗窃数额、面值不等的现金后,原路返回逃离现场。

3、2018年10月16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洛某某、土某某、白某某三人乘坐出租车到理塘县长青春科尔寺大殿背后的坡道上下车,而后三人窜至寺庙大殿,从大殿右侧小门进入,上至大殿内二楼,接着从二楼左侧钢架下至大殿一楼。在大殿中央供奉佛像(画像)及活佛的坐床前,盗窃数额、面值不等的现金后,原路返回逃离现场。

4、2018年10月(具体时间不详)某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洛某某、土某某、白某某三人进入理塘县车马村仁康古屋左边的古屋,在一楼、二楼盗走数额、面值不等的现金后逃离现场。同日下午三四点钟左右,犯罪嫌疑人洛某某、土某某、白某某三人乘窜至仁康古屋,先犯罪嫌疑人洛某某、白某某进入仁康古屋踩点后在门外望风,犯罪嫌疑人土某某一人进入到仁康古屋内盗走了不同面值的钱,后逃离了现场。

5、2018年10月20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洛某某、土某某、白某某三人窜至理塘县高城镇仁康古屋前,洛某某、白某某在门外望风,土某某从大门翻进仁康古屋院坝,破坏古屋天窗,从天窗钻入古屋内盗窃现金1679.3元。犯罪嫌疑土某某准备逃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在外望风的犯罪嫌疑人洛某某、白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理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理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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