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涉嫌高利转贷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组**房,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4日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8日、6月23日两次退回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8日、7月2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以采购砂、石及收购岳阳市**有限公司股份的虚假事由,使用其位于本市望湖公寓的不动产做抵押,先后三次向原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名:湖南岳阳**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共计人民币共计1650万元,将上述贷得的款项,用于清偿债务、购买原始股票、对外投资及出借。上述贷款资金1650万元,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贷已在贷款期内偿还给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接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办案区接受讯问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