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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滥伐林木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分别以300元、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陈某某家、冯某甲家位于湄潭县高台镇天合村冯家湾组的岭岗山林树木。随后白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雇佣冯某乙、王某某等4名工人采伐陈某某、冯某甲家岭岗山林19株树木。2019年7月22日,白某某雇佣卢某某驾驶贵CG****号牌农用车运输被采伐的林木,运输途中被湄潭县高台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采伐林木合计19株,蓄积为11.477m³,树种为马尾松和软阔(枫香)。

另查明:案发后,白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3913.00元。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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