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身份证号码142429197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村**巷**号,系农民。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未经过**村村集体的同意,在未办理任何采伐许可手续的前提下,雇用温某某及其工人将**村小东沟地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护路林的28棵柳树“平头”砍伐。经太原市绿点景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鉴定:白某某盗伐的28棵柳树的平均胸径28公分,树高12米,蓄积量为10.2830立方米。被砍伐的柳树目前大部分仍然存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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