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殷家城乡派出所,住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受伤住院,以帮李某某送手机为由,从**集团**宿舍盗走李某某一部型号为vivo-y3手机,后用所盗窃手机通过微信和掌上银行APP分10次共计转走李某某7868元。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起因系急需用钱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起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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