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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耿俊营,内蒙古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让其帮忙注销支付宝账号之机,将陈某某支付宝绑定的电话修改为自己的手机号码并以此篡改支付密码;而后,分五笔盗走陈某某人民币7750.00元。案发后,白某某母亲向陈某某赔偿人民币12750.00元,陈某某对白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其系初犯、盗窃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秉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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