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7231995********,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组**号,现住址: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03月0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8年4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8日11时许,被害人谢某某收到银行短信,发现其工商银行6222082509000******的储蓄卡被转账5000元人民币。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承认自2017年初其在景洪市沙湾国际**内衣店内和万达**内衣店担任导购期间,使用店内的ipad平板电脑及谢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面对面转账方式转走谢某某人民币30000余元。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已经刑事和解,被害人的损失也获得了赔偿,被不起诉人资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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