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岢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31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住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郭某某家中,拿窗台上放的钢筋棍将郭某某家房门撬开,盗窃郭某某家中的白面、一个电饭锅、一桶胡麻油、一件棉大衣、一袋莜面、一桶醋、半袋洗衣粉、一个捏钵子、一把勺子、一个小盆子、一个擦子。经岢岚县***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岢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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