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0********,汉族,辽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辽阳市白塔区滨湖花园B区3号楼502室。2000年12月27日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06年11月2日因构成妨害公务罪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17年4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9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7时40分左右,驾车到辽阳市白塔区万隆市场买鸟,将其驾驶的比亚迪吉普车停放在卖鸟摊附近后下车(车门未锁),买鸟回来时发现放在汽车副驾驶位置的手提包被盗窃,手提包内有现金12000余元。经工作,白某某于当日在王某某下车后围绕王某某驾驶的吉普车观察一圈,发现车上无人,车门没锁,便从车右后车门上车,在车上待了约两分钟后下车步行走向妻子驾驶的白色路虎吉普车,然后驱车离开。2019年11月19日将白某某抓获,经审讯,白某某承认上了王某某的吉普车,但拒不交代盗窃手提包一事。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通过查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上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车,而单从视频影像中无法证明白某某盗走了车上的手提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白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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