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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9********,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次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其朋友到被害人雷某某家吃饭,被害人雷某某将其华为mate20pro手机放在家中桌子上。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帮忙收菜时便将被害人的手机盗走。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华为mate20pro手机价值为2800元人民币。案发后白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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