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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香检七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2000********,满族,大专三年级文化,系**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3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李某甲、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值班律师李某乙以及人大代表项某某、政协委员王某某、人民监督员刘某某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应聘到黑龙江省**速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物流园**厂区****号装货区负责快递物品分拣工作。当日23时许,其将一红色包装盒上标有“找靓机”的快递件从分捡区的货车上踢出去。下班后其找到该快递件拆开,将里面的苹果牌X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550元)窃走。案发后赃物已追缴,白某某已赔偿黑龙江省**速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经侦查,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扣押的赃物苹果X手机及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售后详情单、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校情况及学校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的说明、黑龙江省**速运有限公司快递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清单、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户籍信息、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情况说明及人员档案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移动电话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有关情况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其犯罪时系在校学生,且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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