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楼。因涉嫌犯盗窃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月6 日12 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用捡到的磐石市**街**小区**室的钥匙开门进入室内盗窃,被户主张某某发现,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逃跑被抓获,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未盗得财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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