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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无职业,住磐石市**楼。因涉嫌盗窃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月6 日12 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用捡到的磐石市**街**小区**室的钥匙开门进入室内盗窃,被户主张某某发现,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逃跑被抓获,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未盗得财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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