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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居委****栋,无业。2017年10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1月28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0时许,白某某到陕西省定边县靖边东服务区,将服务区房间后窗玻璃砸碎,翻进房间内盗窃一台电脑主机及电脑显示屏、一些电线、一件收银抽屉、十几瓶饮料、两袋方便面。2020年3月6日7时许,白某某到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派出所内,盗窃一部名都执法记录仪(无法正常使用)、旧式名都执法记录仪二部(正常使用)、SONY摄像机一台(正常使用)、手机信息采集仪一台(正常使用)、公文包一个、笔记本三本、制式警衔六副,后离开绥德县张家砭派出所,在绥德县中角派出所锅炉房内被民警抓获。

2020年3月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到盐池县花马池镇**自然村汪某某家中,盗窃汪某某的金银首饰等贵金属,经盐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10,613元。

2020年3月8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到盐池县花马池镇宁鲁石化北门停车场内,盗窃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宁C****7出租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七八十元现金。另查明,白某某盗窃的上述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同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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