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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小名“日*”),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有智力障碍,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晚上,家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屯**,跟黄强说好下半夜偷得摩托车后就叫黄强开车去收购。次日凌晨,白某某走到其家往百魔洞附近将路边他人放置的一把黑色废旧太阳伞架盗走,并拿回百魔洞往百么屯方向的路边放好。接着又步行至百么屯“延水山庄”河堤边其叔叔白道军家的一把废旧灰白色太阳伞架盗走,也拿到路边跟原先偷得的太阳伞架一起放好。之后又步行至百么屯往勤兰方向一个地名叫“弄王”坳上将他人丢弃在路边一辆废旧红色1 2 5两轮摩托车盗走,推到路边跟原先偷得的太阳伞架一起放好。接着又走到其家斜对面 “丰旺山庄”的后门口,将徐照云停放在门口通道处的一辆黑色南爵牌NJ150-8A型号的两轮摩托车盗走,并推到附近路边跟原先偷得的太阳伞架一起放好,然后打电话通知黄强来收购。当日凌晨5时许,黄强依约驾驶其桂M****9货车到百魔洞附近收取白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这些盗窃赃物装车运走。途中,黄强觉得自行收购这些赃物不妥,便帮白某某运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同贺新区陆姿琦经营的废旧收购站销售,共获款人民币372元后,白某某从中分了人民币100元现金给黄强作运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后又通过其亲属赔偿了失主徐照云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盗的红色1 2 5两轮摩托车因已报废过期,被盗的两把太阳伞架也因废旧,均无鉴定价值。被盗的南爵牌NJ150-8A型号两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徐照云,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55元。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有智力障碍,具有坦白情节,在被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罪行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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