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汉族,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1********,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自然村案发时系玉门油田**废液处理站劳务合同工,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经韩某某联系,商议出售其所在玉门油田**废液处理站内积淀未被回收的原油,给好处费1000元。后白某某以有事第二天需回家为由向站长都某某请假,都某某安排刘某某、张某某接替白某某值当日夜班。当日韩某某联系郭某某为其放哨,联系文某某为其驾驶油罐车,郭某某、文某某又各自联系樊某某、魏某某同行(以上二人均行政处罚)。7月8日凌晨4时许,按照韩某某指示,郭某某驾驶甘M*****“长城”皮卡车载樊某某在附近路边放哨,文某某驾驶白色“奥龙”油罐车载魏某某到处理站,由韩某某提前联系白某某打开处理站大门锁,文某某将罐车驶入处理站,和韩某某一起操作用管子将自吸泵与罐车口及存储待回收原油的1号池相连,约半小时后,韩某某指示文某某驾驶罐车先行离开,文某某行驶至**镇**村时因被采油二厂保安大队发现与魏某某弃车逃跑,郭某某逃脱未果,因行迹可疑被民警抓获。原油经采油二厂樊家川作业区回收,共23.44方,含水10.4%,折合纯油17.64吨,价值38843元。

本院认为,白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