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生于195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54********,汉族,初中文化,环卫工人,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乡**村,住河南省襄城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被“**生鲜超市”人员警告后仍于2020年5月19日至31日多次盗窃该超市门口箱货车内及附近的纸箱、胶筐等予以售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物证;
5.书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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